常见职务犯法解读--破损选举罪
泉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宣布时间:2019-12-06
16:40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划定了破损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向导职员时,以暴力、威胁、诱骗、行贿、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损选举或者波折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力。”
一、本罪的主体
破损选举罪的主体是一样平常主体,通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组本钱罪。但有些破损选举的行为,若有意虚伪先容候选人的情形,变换、伪造、虚报选举效果的,只能由选举事情职员才华实验。
二、本罪的客体
我国刑法对破损选举罪的划定是在第四章侵占公民人身权力、民主权力罪之中的。破损选举罪侵占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力和国家的选举制度。选举权力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力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力,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更要标记。选举制度是国家的主要制度,是对国家民主政治的基本;。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
破损选举罪在主观方面体现为居心。其犯法的念头可以有许多种,有的是出于给自己或自己亲友争取选票,有的是想阻止自己不满的候选人中选,也有的是对选举事情有意见,等等。
四、本罪的客观体现
破损选举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向导职员时,以暴力、威胁、诱骗、行贿、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损选举或者波折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破损选举的行为爆发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向导职员的活动中。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向导职员以外的选举,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整体的选举,企业、事业单位的向导职员的选举等,不属于破损选举罪的破损选举。
2.具有破损选举或者波折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破损选举或波折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手段多种多样,主要有:(1)暴力手段;(2)威胁手段;(3)诱骗手段;(4)行贿手段;(5)伪造选举文件;(6)虚报选举票数;(7)其他手段,如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形;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写侮辱性文句;等等。
3.情节严重。仅有破损行为,尚未抵达情节严重,也不可以破损选举罪论处。
五、本罪的立案标准
凭证最高人民审查院《关于渎职侵权犯法案件立案标准的划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划定了国家机关事情职员使用职权破损选举的立案标准:
1.以暴力、威胁、诱骗、行贿等手段,波折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举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效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损选举场合或者选举装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举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爆发不真实的选举效果或者强行宣布正中选举无效、不法选举有用的;
4.聚众攻击选举场合或者居心扰乱选举场合秩序,使选举事情无法举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重特大案件标准
凭证《人民审查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高检发〔2001〕13号),国家机关事情职员使用职权实验的破损选举案重大案件标准为:(1)导致州里级选举无法举行或者选举无效的;(2)实验破损选举行为,取得县级向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特大案件标准为:(1)导致县级以上选举无法举行或者选举无效的;(2)实验破损选举行为,取得市级以上向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七、破损选举罪与一样平常违法行为的界线
凭证《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七条的划定,为包管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损选举,违反治安治理划定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款子或者其他财物行贿选民或者代表,波折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诱骗或者其他不法手段波折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关于控诉、揭发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关于提出要求免职代表的人举行压制、抨击的。国家事情职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中选的,其中选无效。
也就是说,上述违法行为,每一种都可以抵达犯法的严重水平。实践中,我们应当凭证事实、情节、效果、危害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水平,区分罪与非罪的界线,对情节卑劣、严重的,以破损选举罪论处,情节较轻的,可作为一样平常违法行为处置惩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曹悄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