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职务犯法解读——职务侵占罪
泉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宣布时间:2019-12-17
06:45
我国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划定在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财物不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工业。”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员,包括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可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职员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的,遵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划定,以贪污罪治罪处分。
在认定该罪的主体时,以下两类职员需要注重。
1.村民小组长
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使用职务便当不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怎样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2号),对村民小组组长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村民小组整体工业不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遵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划定,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处分。
2.国有资源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治理事情的职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源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治理事情的职员使用职务便当不法占有本公司财物怎样治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在国有资源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治理事情的职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事情职员。对其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财物不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遵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划定,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处分。
二、关于“数额较大”“数额重大”的明确
凭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关于办理贪污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诠释》(法释〔2016〕9号),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重大”的数额起点,凭证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划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凭证该诠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划定的“数额较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划定的“数额重大”。相对应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凭证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二倍,即六万元;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重大”的起点凭证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五倍,即一百万元。
三、量刑标准
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法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凭证下列差别情形在响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抵达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抵达数额重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凭证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法组成的犯法事实增添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职务侵占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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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联系与区别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保存亲近的关系,两者的相同点主要有:客观方面都体现为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主观上均由居心组成;在行为上都体现不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两者的区别有如下几个方面:(1)主体差别,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员,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事情职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治理职权,并具有国家事情职员身份的职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约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相助、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治理职权,并具有国家事情职员身份的职员。(2)犯法工具差别。职务侵占罪的工具是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3)数额要求差别。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重大”的数额起点,凭证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划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2.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配合犯法问题
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怎样认定配合犯法几个问题的诠释》(法释〔2000〕15号),行为人与国家事情职员勾通,使用国家事情职员的职务便当,配合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不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员勾通,使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职员的职务便当,配合将该单位财物不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虚伪理赔行为中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凭证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包管公司的事情职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居心编造未曾爆发的包管事故举行虚伪理赔,骗取包管金归自己所有的,遵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划定,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处分。可是,国有包管公司事情职员和国有包管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包管公司从事公务的职员有上述行为的,遵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划定,以贪污罪治罪处分。
。ǘ)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相同点主要有:(1)犯法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事情职员。(2)侵占的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业所有权。(3)客观方面都体现为使用职务上的便当。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犯法工具不尽相同,职务侵占罪的工具是本单位的财物,既包括钱,也包括物;而挪用资金罪的工具只能是本单位的资金。(2)犯法居心内容差别,职务侵占罪的居心内容是以不法占为己有为目的,完全不妄想送还;而挪用资金罪的居心内容只是暂时使用本单位的资金,准备日后送还。
五、关于改制历程中隐匿公司、企业工业行为的处置惩罚
凭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法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国家事情职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整体委托治理、谋划国有工业的职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历程中居心通过低估资产、遮掩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生意等方法隐匿公司、企业工业,转为自己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遵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划定,以贪污罪治罪处分。贪污数额一样平常应当以所隐匿工业全额盘算;改制后公司、企业仍有国有股份的,按股份比例扣除归于国有的部分。
所隐匿工业在改制历程中已为行为人现实控制,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犯法既遂处置惩罚。
第一款划定以外的职员实验该款行为的,遵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划定,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处分;第一款划定以外的职员与第一款划定的职员配合实验该款行为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在企业改制历程中未接纳低估资产、遮掩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生意等方法居心隐匿公司、企业工业的,一样平常不应当认定为贪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依法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或者第一百六十九条划定的犯法的,遵照徇私舞弊造成休业、亏损罪或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治罪处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曹悄悄)